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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

时间:2024-11-03 18:48:47
参加“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全文共1376字)

参加“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

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按照《XX辖内农商银行2021年“金融统计治理效能落实年”活动方案》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关于开展“2021年XX省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提高全省农商银行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强化专业素养,夯实金融统计基石,省联社开展了“2021年XX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通过专题学习,我集中学习了金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统计制度、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统计工作指引等内容。在学习结束后,参加了对应的课程测试且测试结果均“及格”。

在实际统计工作过程中,我行行领导大力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且建立了由行长总负责,信贷管理部具体负责金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授信评审部、风险合规部、普惠金融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的组织架构。同时按照A、B岗制度配备2名业务熟练的统计人员,严格按照各项统计制度的相关要求指引执行,规范开展日常统计工作。同时注重对统计人员的日常培训,尤其重视对《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做到两个严禁,即严禁编制假表、假账;严禁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做到两个严格,即严格执行统计口径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换人复核,确保准确及时报送。

通过学习,也认识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说涉农贷款的统计,一是涉农牵涉面过广,易将涉农关联性不强的贷款统计进来。由于涉农牵涉面广,涵盖范围大,部分涉农性不强的贷款也被纳入了统计范畴。二是地域、主体和用途三个维度统计指标较为复杂,不易操作,比如主体统计维度中,农户的统计区域为乡(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范围,而地域维度中,农村企业和组织的统计区域为县及县级市城区,后者比前者范围大很多,从三个维度统计涉农贷款时易造成数据不平衡现象。三是农户贷款划分标准不合理,使得农户贷款数据失准。制度规定,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对“农户”的界定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一方面,这种界定缺乏可操作性、认定难度较大,导致对农户身份的实际认定标准不一。另一方面,随着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推进,“城关镇”这个概念在逐渐淡出,乡镇与城关镇的界限逐渐消失, 农户身份界定面临新的困难。对于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区域内的住户,按现行的规定不认定其为农户,但区划调整完以后,认定较为困难。

通过1个多月的学习,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在统计岗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一是部分统计口径不是很明确,比如房地产贷款统计中,容易混淆房地产开发贷款类别,错误将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

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统计为地产开发贷款。贷款按行业分类专项统计制度中,对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单位行业统计分类容易出错,若经济主体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主要活动确定主体的行业,占主体增加值份额最大(同一行业门类增加值要合并计算)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其主要活动。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贷款对象范围统计容易统计错误,错将发放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主体的贷款纳入统计。

这次“金融统计学习月”活动给予了我们很好的提升自我的平台,虽然我们只是数以万计的银行从业人员中平凡的一员,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下一步,我将进一步认真深入学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做好本职工作,为我行的统计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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