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美发店股份转让合同
股份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份转让事宜,于年月日在深圳订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地址:)股份中的百分之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资产及房屋押金和店内存货),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的金额购买上述股份,参与共同合作经营。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费用,附:甲方付收据一份交与乙方保留。
3、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万元(),作为的正常流动资金(附:甲方应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责任(合作细节)
1、甲乙双方作为的员工,必须正常工作,遵守店内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同等对待。
2、乙方作为(职务),享受正常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费用(附劳动合同书中一切条款,正常有效。)
3、盈亏分担,甲乙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按季度分享利润及分担的亏损。
4、合同签订之时,店内一切产品及设备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担,公司宿舍住宿,一切保持不变,房间作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异议。
5、如公司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资,乙方不得有异议。
6、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态度与客人及社会人员产生矛矛盾造成店内任何损失,由本人负责全部损失。
四、时间
1、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三年,从月日到止。
2、合约期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考虑之优先对象,可以继续续约持股。
五、帐目
1的所有经营及支出帐目,对的所有股东公开,甲乙双方可以提前预约查询。
2、每季度分红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甲乙双方共同理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则不享受当季度分红,并按时间长短甲方付给乙方部分的
资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内,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20%),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百分之四十(40%),在合同第三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六十(60%)。合约期满乙方可以选择续签合约或者凭收据合同拿回本金(本金为乙方签订合同的实际出资)(附:甲乙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书)。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让,转包给第三人。
3、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争议,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之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及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车辆股份转让合同
车辆股份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古蔺至二郎客车(车号:川e35113)整车1/4股份转让给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辆情况:
车号川e35113车辆为运营车辆路线为古蔺至二郎车辆挂告二运公司(畅通公司),挂靠人姓名为吴美琦,现实股份拥有人为吴美琦、冯川、杨文成、卫柏芝各1/4,现卫柏芝将持有整车的1/4股份转让1/4与乙方,转让后实际股份拥有人为吴美琦1/4,冯川1/4,杨文成1/4,乙方1/4。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车价:整车的1/4为:元(大写:整)。
2、付款方式:签定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1/4车款。
三、双方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拥有完全处理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没有涉及任何抵押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二人的追诉。否则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转让股份后,车号川e35113车辆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让与乙方。
3、 国家扰惠的油差补贴(按整车年计算2014年12月30日前归卫柏芝所有)以及旧车报废等补贴由甲方享有,2014年1月1日起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个人股份转让合同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柳渡街元气小猴店铺的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占公司总股本的_25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转让金额为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柳渡街元气小猴店铺的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此处隐藏2808个字……,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______国家股股份转让信息而对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以及______已流通股份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所涉及股份转让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______国家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的要求进行。
10.2 甲、乙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未经相应权利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0.3 乙方在此承诺:若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之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未能审批甲方的转让申请),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而取得并了解到的有关____________的相关商业秘密及文件资料将全部退还给相应权利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康达尔)。对于乙方已知悉的甲方和康达尔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乙方亦会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
本条所称“合同不能履行”由甲、乙双方确认,保密期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二年。
10.4 第10.1至10.3条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无效而无效。
十一、权利转让的限制
11.1 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等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乙方须因该等转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 本合同签署后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前,乙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担保。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与该标的股份相应的权利。
11.3 本合同签署后,除非本合同效力终止或本合同解除,甲方不得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另行抵押、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的股份另行转让他有,或委托他人(乙方除外)行使与该等标的股份相对应的权利。但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5.3条、第5.5条,甲方有权对标的股份作任何处置。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2.1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应赔偿其损失。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的4.2.4条规定的义务,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本合同经批准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外,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及已付款项;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1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 若乙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期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十五日内仍未能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当期转让价款,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行使救济权利;
①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该项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和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余款由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后的七天内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②合同部分解除部分生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确认本合同部分生效,同时对逾期未付的部分则失效。故乙方将拥有康达尔公司标的的股份中的一部分。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③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13.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由有权部门签发的,可以说明不可抗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因本条所列原因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付的定金及转让价款由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如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14.3 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第4.2.4条、5.1至5.8条,第6.1条,第6.2条,第8.1至8.3条,第10.1至10.3条,第11.1至11.3条,经甲、乙双方同意,自甲、乙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15.2 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15.3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国家、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5.5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应寄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注册地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发至对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写明的传真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义务履行的延误,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6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的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5.7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者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事项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外,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的全部合同和合意,并取代甲、乙双方先前达成的任何合同、合意、谅解、明显或默契示的同意、承诺以及其他约束性安排。
15.8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副本肆份,分别报送审批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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