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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林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汇报材料

时间:2024-10-23 10:00:53
解决林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汇报材料(全文共2439字)

抓契机破难题 积极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市委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国土面积507.6万亩,是全省土地面积最大的市县。全市规划林业用地面积243.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8%。涉及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93.2万亩。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与省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我市认真落实一系列有关林改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着力破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全市林改工作,并取得了外业勘界测量完成100%,发证2.3万本,发证面积32.2万亩,发证率34.6%的成绩。自去年3月份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后,发现我市林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常严重,一是土地确权不完善,涉及面积达13.2万亩,主要以共有宗地、插花地、待确权地、确权错误地、确权重叠地等形式存在;二是林地“三过”问题,涉及宗数305宗,面积18.1万亩;三是特定时期“谁造谁有”造成内部用地不均的问题,涉及面积65.7万亩;四是林地纠纷,涉及宗数467宗,面积5.3万亩。面对困难重重的难题,市委市政府毫不退缩,经研究决定,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集体林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确权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经总结,我市主要采取以下下措施:

一、破解土地权属不清难题, 明晰产权取得新突破

我市历年来就存在众多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宗地共有现象突出,插花地多,不少农户实际耕作与地籍确权相矛盾,土地权属不清严重制约我市的林改进程。为破解这些难题,我市把历史资料和使用现状相结合,采取调整、细化、更正并举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充分利用历史资料。通过查阅土地证或相关存根、土地清册或计证单据,明确土地所有权。资料不齐、无土地证,但近年来曾经进行土地确权工作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确权。二是充分尊重现状。对未确权地或共有地,在林改中按使用现状进行勘界测量,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林地使用者归属村(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确权。三是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市农委、国土局、各镇、村委会、村(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好林改勘界测量工作,特别是对未确权地块的测量,规定必须有各方代表以及邻村代表共同参与,核定边界无误,严格公示程序,坚持做到先确定土地所有权属,再完善承包合同,后申办林权证。如木棠镇有一宗地125.3亩,国土确权时把该宗地确为共有宗地,共有村民小组有楼唐村、周坊村、周宅村、红坊村、高地村、新坊村、米根村、长栏村、韩宅村等十个村共有宗地,林改过程中,镇政府牵头,以国土、林改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队,深入各村庄,做群众思想工作,并召开各村代表会议,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该宗地按照各村民实际耕作范围为本村地籍范围,并补签了确权协议,成功解决了该宗共有宗地林权发证的问题。又如马井镇同宅村和林宅村部分村民历史以来实际耕作的林地,落在邦丰王宅村的地籍界内,但地籍图并没有注明插花地,发现这个问题后,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证实该宗地为同宅和林宅村的插花地,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测量并公示,三个村均无疑议,我们对地籍图进行了更正。同时,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实际制作相关的权属协议书,让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签约,并给予同宅村和林宅村村民核发《林权证》。目前,我市解决权属不清的土地面积达10.7万亩,涉及120多个村庄。

二、破解“三过”难题,林地规范发包取得新进展

土地承包经营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租金过低的“三过”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经济管理的难题。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自愿、稳定的原则,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一是因地制宜制定“三过”的指导性标准。二是搞好林改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查,做到“全部合法全维护,部分合法要修正,都不合法必撤消”,三是对合法合同的“三过”问题采取“提租不分林、承包不延期、均利不均山”等形式,进一步调整利益分配。如那大镇茶山村委会西田村民小组一块15亩的外包地,原租金为每年每亩50元,这次林改,群众认为该地段无论土质及交通均好,现行的租金还是过低,要求重新调整,最后经双方协商,租金提高到了每年每亩107元。如南丰镇和大村外包地面积较大,达1620亩,原租金均为每年每亩12-16元,这次林改,在镇政府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及各承包者的协商会,给各方讲解林改政策,做通外包者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同意把租金提为每年每亩30元,使林改政策真正体现了“惠农林改”的优越性。共解决“三过”问题213宗,涉及面积15.9万亩。

三、破解“谁造谁有”难题,农民均利获得新保障

我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合理解决“谁造谁有”政策时期的各种造林问题。对于“谁造谁有”形成的农户实际经营而又没有权属证明的林地,主要采取措施:一是对愿意继续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依法签订合同,完善手续,缴纳承包金。承包金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如那大镇洛南村委会新村某农户,80年代末开荒造林70余亩,一直无林地承包手续,也不缴纳承包金。部分群众意见很大,要求收回林地由集体统一经营。林改后,经村民代表一致表决同意他继续经营,但必须补签合同,补缴租金。最后,同意按年60元/亩上缴租金给村集体统一分配,并完善了承包合同。该农户高兴地说:“这回吃了定心丸,不再担心村里收回林地了。”其他农户的意见也没有了。二是对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如种植的是速生丰产林,经营者采伐林木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如种植的是中长期经济林,由原林地经营者自行处置,也可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评估作价公开拍卖,原林地经营者获取拍卖所得,林地发包给得标者。三是对“谁造谁有”形成的内部用地不均、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通过提高租金以及集体分配承包金的形式进行利益调整。如那大镇力崖村委会上沙村民小组,对超过人均部分林地的3家农户,刘娟5.8亩,符海军20.5亩,符国家6亩,通过竞标方式实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限30年,承包金每年每亩80元。四是严格区分“谁造谁有”与“强占侵占”,杜绝个别农户想借林改之机将不合法利益合法化的想法。对农户开垦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造林,并形成实际经营现状的,维护农户合法的林地使用权;因土地权属不明,农户开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造林,并形成实际经营现状的,通过协商,或完善承包手续,或妥善处理地上物后退还林地;对擅自侵占、恶意强占林地的,依法收回林地;对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如那大镇美扶村委会兰优村符大文等4位村民长期以来一直占用402亩村集体林地,没有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且拒交租金,造成该村用地严重不均,广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次林改,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收回被非法占用的402亩林地,200亩重新分配到无地或少地的农户,202亩由集体统一经营。共解决特定时期“谁造谁有”造成内部用地不均60.3万亩,1.1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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