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进步与管理进步是企业发展的两翼,是企业生存的主要支柱。为了加速我矿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必须同管理相结合。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必然要求有现代化的管理与之相适应,才能变为先进的生产力。因此,在积极推行科技进步的同时,要狠下功夫,推进企业管理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 科技进步包括各专业的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学术和技术交流等。
第四条 管理进步主要是合理地组织生产力和维护生产关系,按照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原则,对传统的管理进行改革和提高。通过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应用科学管理方法,使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包括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操作技术、生活福利、文教卫生、思想工作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活动的全部内容。在以上范围提出的有创见、行之有效的建议,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均属合理化建议范围。
第二章 科技进步
第六条 科技进步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生产矿长负责制。生产矿长兼科技进步委员会主任。科技进步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主席、矿长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正职组成,生技科科长兼副主任。各分矿、车间分管生产技术的副职负责科技进步工作。
第七条 科技进步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编制和审核全矿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立全矿重要科技项目;
(2)对全矿重要科技项目确定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所需经费,并对科技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科技项目的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3)结合全矿科技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确立奖励级别,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成果;
(4)审查科技经费收支情况;
(5)向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科技进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末月下旬举行一次例会,研讨本季度科技工作情况,部署下季度科技工作,由主任和副主任向矿长汇报。
第九条 每年一月前将全矿上年度科技成果进行一次审核,确立奖励等级。
第十条 科技进步的日常工作由生技科负责。
第十一条 我矿科技进步的具体目标是:提高地质储量,降低损失、贫化、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利率,提高选矿回收率,保护环境,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项目分国家项目、矿内重点项目、矿内一般项目。国家项目必须按上级指令执行,矿内重点项目经科技进步委员会审定后,由生技科下达有关单位完成,矿内一般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提出立项意见,经生技科审核后,由各单位分头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费用在一万元及其以上者,为矿内重点项目,所需费用由技术进步专项基金列支。项目费用超过一千元,不满一万元的为一般项目,如果不能列入技措费,也不能摊入成本,亦可按重点项目费用列支渠道处理。费用不足一千元的,属于小改小革,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按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是我矿科技进步可以借助的力量,我们按平等互利的原则,搞好技术协作、学术交流,共同推动我矿科技进步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项目可以实行承包制,包任务、时间及所用经费,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责任和利益关系。
第三章 管理进步
第十六条 管理进步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工会主席负责制。矿部成立管理进步委员会,工会主席兼主任,企审科长兼副主任,成员由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进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审科,企审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各分矿、直属科室、车间的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管理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管理进步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编制和审核全矿管理进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矿重要管理进步和管理开发项目。
(2)下达管理进步和管理开发项目计划,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调度、检查。
(3)对全矿管理进步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审、鉴定,确立奖励级别,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成果。
(4)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组织对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学习、引进。
(5)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管理知识培训计划,加强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
(6)向本矿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管理工作者。
第十八条 管理进步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检查管理进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会议情况向矿长报告。
第十九条 每年的一月份,对全矿上年度管理进步成果、效益进行审核,确立奖励等级。
第二十条 管理进步的日常工作由企审科负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进步的目标是:提高产品、工程、工艺质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包括:通过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成果,通过加强经济核算,在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优化管理机构、劳动组织,加强定额、定员管理取得的成果;通过管理咨询,实施整改方案取得的成果;通过加强质量、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管理进步、管理开发项目分为国家项目、矿内重点项目、矿内一般项目。国家项目是按上级计划安排的项目;矿内重点项目是经管理进步委员会审核,统一组织下达的项目;矿内一般项目由各单位提出立项意见,经企审科审定后,由各单位完成。
第二十三条 管理进步和管理项目开发所需费用,在立项的同时提出费用计划,经审定包干使用,由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协会搞好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推动企业管理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管理进步、管理项目开发可以实行内部承包,包任务、包时间、包费用,并以合同形式确定责任和利益关系。
第四章 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不能单靠行政手段,必须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由所在基层工会报矿工会,矿工会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分别转交有关的职能部门承办。其中,涉及部门较多或者难度较大,费用较多的转交生技科,由生技科牵头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总矿各职能部门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论是否采纳,都要有回音。对于一般建议要在接收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于重大建议,要在五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工会、生技科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做好统计,其中重大建议要形成完整归档资料。
第五章 奖励
第三十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及合理化建议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申请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及合理化建议奖:
1、井巷工程和基建、技改工程结果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
2、工艺、计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的改进;
3、有效地利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成果;
4、发现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方面的技术成果;
5、为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试验成果;
6、设备、仪表、装置、工具、器具的改进;
7、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的改进;
8、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9、安全、环保、医疗卫生方面创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10、通过制定并落实劳动、能耗、物耗、费用、资金、设备利用等定额所取得的成果;
11、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在提高产品、工艺、工程质量方面的成果;
12、通过加强物资、能源管理,在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发放、回收等方面节约支出或费用;
13、通过加强经济核算,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方面节约支出、费用或减少贷款利息;
14、通过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成果;
15、通过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加强定额、定员管理,提高劳动效率;
16、各专业部门、系统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成果;
17、其他方面有明显效益或效果的科技进步、管理进步成果。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奖的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项目及合理化建议必须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指研究、设计、管理、建议者所提出或实施的方案、措施相对于原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者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和合理化建议项目。
效益性,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合理化建议奖励,按年经济效益(或一次性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工作量及社会效果等分成四个等级:
一等 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发荣誉证书,奖金2000至5000元;
二等 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发荣誉证书,奖金1000至2000元;
三等 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发荣誉证书,奖金500至1000元;
四等 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发荣誉证书,奖金200至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那些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管理、安全环保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及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奖励等级。
第三十五条 集体完成的获奖项目,按参加人员(不包括辅助人员和施工人员)计奖。
第三十六条 对获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择优申报上级奖励。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及合理化建议分别由矿科技进步委员会、管理进步委员会评审。
科技进步委员会和管理进步委员会向矿长负责,项目评审工作接受职工监督、检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 凡申请合理化建议、科技进步奖励时,必须填写《黑岚沟金矿科技项目一览表》,申请管理进步奖要填写《管理进步效益表》,申请奖励必须经采用单位审核、盖章。
第三十九条 生技科、企审科接到申报资料后必须进行复核,然后提交科技进步委员会或管理进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经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的获得者的事迹由生技科、企审科写成专门材料,劳动人事科会签,装放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和合理化建议获奖项目的全部资料必须立卷归档,并确定密级,不经批准不得转让和泄露。
第四十二条 科技进步、管理进步和合理化建议奖金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除撤销其奖励,追回已发资金及荣誉证书外,并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矿科技进步委员会、管理进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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