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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25 23:12:54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多篇)(全文共9305字)

第一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单位自行翻印)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向区教育局人事股销假。

1、事假

(1)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两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校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研究审批,是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时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一般事假一学期累计满五天扣发一个月奖金;累计满十五天扣发半年奖金;累计超过三十天扣发全年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半年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3)事假代课金一律由本人自理。

(4)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

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职论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学校中层干部以上送区教育局审批,主要领导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同时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凡属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列为编外人员。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一次,一律送区教育局审批。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年度作不考核处理。

(2)病假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教龄。

3、结婚假、分娩假、探亲假、丧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1-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2日。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假。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4周岁以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二个月以内,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3至7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包括往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2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2)病假待遇: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以给原工资的100%;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活津贴、

补贴、10%和52元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均报镇中心小学或区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追送单位一份。

第二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学校制度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私事或身体原因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电话或转述请假,返校上班后必须补写请假单。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导处,并妥善安排好两天内课务及相关工作。

三、严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为事假。因病请假者还需出具长 ……此处隐藏4746个字……;哺乳时间:(1)期限:孩子满10个月后终止喂奶时间。时间规定:每天两次喂奶,每次40分钟,具体喂奶时间教师自订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以上婚、丧、产假及哺乳时间规定的期限,均从事情发生之日算起,期满为止 (含节假日、星期天)。祖父、祖母等上辈丧假减半。

8、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以上考勤实行日记、月结制度,即每天做好记录,每月一公布并计入考核台账。

四、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办公室主任签章后,教职工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一天以上15天以内由校长批准,校长签字后,教职工将请假条存根交回学校办公室登记,另一张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表、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校务会成员请假由校长批准,请假条交学校办公室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

2、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因急事或生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告知学校就医地点,待学校派人探望确认后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旷工),事后自己再到学校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间难以确定时,应进行预约请假,办理预约请假手续。情况结束后,再按实际情况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字[2014]93)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五、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好 范文网:wWW.)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 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规定

1、预备铃响后未签到的为迟到,迟到者进校后必须及时到学校办公室报到并说明情况,否则视旷工至下次签到。

2、不按规定时间离校的即为早退。

3、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4、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或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5、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拟请假事由请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6、参加会议、脱产进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或培训期满,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7、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学校敦促,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

[2014]4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9、请假时间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请假、套取财政工资的,按每人每次2万元扣减该学校财政经费,并取消该学校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由学校和县教育局政工科协调县财政局扣除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

八、奖惩规定

1、达到学校规定出勤天数的记满分,每月满勤奖0.5 分。

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 分。

3、旷工一节扣2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旷课一节、旷会一次扣2分。

5、病假、事假不超过学校规定基础天数的不扣分【以学期为单位】,病假、事假每超一天扣0.5分,开会请假扣0.5分。

5、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以上可累加扣分,出现负分从总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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